广东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发布时间:2013-06-17 14:52:11
一、工作依据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我省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有关问题的签报》(农政0459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2003年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开展广东省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 2004年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方式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预警工作原理及流程
广东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针对南方台风、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频繁、崩滑流地质灾害与强降雨同步或滞后时间短等特点,基于地质环境背景、人类活动现状、地质灾害分布和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结果等要素编制预警区划图,将全省划分为691预警分析单元,并根据各分析单元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历史降雨量、降雨强度、降雨持续的时间的数据统计分析,建立降雨、地质环境因素耦合预警模型,通过与气象、水文部门的实测、预报降雨数据的实时共享,开展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24小时实时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工作流程包括:接收省气象、水文气象信息→迭加地质环境背景信息预警分析→预警结果会商→生成地质灾害预警成果→预警成果发布申请及签批→成果发布(包括省电视台卫星频道发布、地质环境专业网站发布、手机短信群发、固话语言发布等)
三、工作成效
据统计,2004年-2012年汛期,共发布3级以上预警511次,通过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群测群防有组织地成功避险地质灾害484起,有效防灾避险人员达46347人,取得了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有效地减少了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通过近10年的工作总结和不断完善,我省地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服务能力和针对性不断增强。从2013年开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调整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目前,除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外,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梅州、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等13个市联合气象部门相继开展了市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其中,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梅州等5个市建立了专门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其他各市业务系统正在建设之中,县级汛期地质灾害预警也正在规划试点逐步推行,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和效益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