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0 11:04:09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设、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即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下称“评估和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下称“施工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下称“监理资质”),每个专业类别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申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设、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新设、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1)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应当具备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社保;
(2)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指南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和数量应当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资质新设、延续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资质类别 和等级 技术职称等级 和人员数量 | 评估和勘查设计 | 施工 | 监理 | |||
甲级 | 乙级 | 甲级 | 乙级 | 甲级 | 乙级 | |
高级技术职称(人) | ≥10 | ≥3 | ≥10 | ≥5 | ≥5 | ≥3 |
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 ≥25 | / | ≥25 | / | ≥15 | / |
总数(人) | ≥50 | ≥10 | ≥50 | ≥20 | ≥30 | ≥10 |
注:①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②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2.自有设备要求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3.业绩条件
(1)乙级资质申请无需业绩条件要求。
(2)甲级资质新设、延续申请的业绩条件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甲级资质新设、延续申请的业绩条件要求
资质类别和 申请类型 业绩条件 | 评估和勘查设计 | 施工 | 监理 |
项目总数(项) | ≥5 | ≥5 | ≥5 |
项目总经费 (万元) | ≥60 | ≥5000 | ≥30 |
注:①甲级资质新设、延续的业绩条件指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相应项目总数和总经费的最低要求。
②业绩数量按照对应项目合同数量计算,项目总经费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或双方认可的结算书计算;每一等级类别资质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总数和项目总经费要求。
③评估和勘查设计资质的项目类型可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
④业绩项目应当经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申请。
6.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后,方可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资质单位。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延续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1 | 资质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 | 原色扫描件,资质申请书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
2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3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包括技术负责人) | |
4 | 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 | |
5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
6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 |
7 |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 | |
8 | 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9 | 承担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合同、专家评审意见或者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往来资金发票或者双方认可的项目结算文件。(申请甲级提供) | |
10 | 单位主要设备清单及其所有权材料。(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 |
11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
1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二)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1 | 变更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 | 原色扫描件,资质申请书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
2 |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2.单位地址变更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1 | 变更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 | 原色扫描件,资质申请书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
(三)遗失补证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1 | 补证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 | 原色扫描件,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
(四)注销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形式 |
1 | 注销申请书(封面加盖公章)。 | 原色扫描件,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 |
五、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咨询途径
(一)省级
电话咨询:业务咨询:020-83625647,网上申报咨询:020-38807710
(二)市级
电话咨询请联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